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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的居住期限是以居住证签发日开始计算,居住登记时间不计算到居住证期限里面。
温馨提示:
1、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2、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带上材料办理延期签注手续。
3、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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