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期东莞普通话水平测试4月9日开始报名
服务名称: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受理机构:东莞市局 受理窗口:迁入地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 服务描述: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在我市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即是农转非): 1、城镇居民在农村的直系亲属,并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的生活来源; 2、在城镇购有商品房住宅或合法建有住宅者及其直系亲属(购有商品房者按购买商品房入户规定办理); 3、原已在城镇办理了自理口粮户口,现仍在城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
办事程序: 1、分局户政股(莞城、虎门辖下派出所)受理审核审批(15个工作日); 2、分局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 3、市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受理复核审批(5个工作日); 4、市局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 服务类型:申请办理 申报材料: 1、本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4、《计划生育证明》; 5、小孩《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6、迁入城区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屋主关系证明。 办理地址:市局治安巡警支队户政科办证窗口(东莞市莞城区办事处东城南路3号) 办理依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局关于加强我市小城镇户籍管理的报告的通知》(东府〔1998〕5号) 收费标准:户口准迁证:4元/证 受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22480065 投诉电话:22480816 流程说明:受理时发放回执;受理单位在接到审批决定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同意的,申请人凭受理单位发放的批准入户通知书,带齐相关证件到市局治安巡警支队 户政科办证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受理单位办理入户手续。
入户申请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