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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配偶户口迁入条件

来源:互联网 2023-02-15 08:00:03

申请对象:

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为东莞市户籍居民的,非东莞户籍一方可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入户东莞,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

办理指引:

(一)基本要求: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二)基本材料:

1、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4、配偶居民身份证(验原件);

5、配偶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

6.随迁人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7、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8、随迁人就读材料(18周岁以上子女随迁的提供,且须为户口不在学校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在校学生。验原件收复印件);

9、集体户口本扉页(申请人在市内无自有房产方可投靠入户集体户,需提供入户地集体户扉页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在市内有自有房产的,被投靠方须迁入自有房产后才能申请));

10、户主身份证复印件(被投靠人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家庭户,须提供。)

办理地点

1、入户地镇街(园区)户政办证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大朗、凤岗、塘厦、谢岗、清溪、桥头、横沥、企石、石排、茶山下午14:30-17:30);

周六: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8个工作日。

(一)经实施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二)获取《准予迁入证明》(实施机关出具之日起有效期40天)后,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到原户籍地实施机关办理户口迁出业务。

(三)获取《户口迁移证》(迁出地机关出具之日起有效期30天)后,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到入户地实施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四)补充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特殊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到5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自有房产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房产。

(一)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实施机关现场受理,并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实施机关出具《准予迁入证明》。

关键词:投靠入户配偶投靠入户夫妻投靠入户东莞配偶户口迁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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