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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
(一)申请入户。申请人可在6个月内,持《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到拟入户地分局填写《东莞市入户人员信息表》(部门根据人口信息采集要求制订)和《入户申请审批表》,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入户手续的,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二)入户资料。申请人办理入户手续时,除提交《东莞市人才入户卡》外,还需根据自身实际按如下情况提交相应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
2、已婚、再婚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离异、再婚人员须收取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非婚生育的未婚申请人需收取未婚证明;申请人丧偶的,另收取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材料;因丧偶再婚的,除收取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外,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还应收取与前配偶结婚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3、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户口簿、广东省居住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入户人属未成年人的,需提供《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随迁子女属收养的,以《收养登记证》代替《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属离婚或再婚,随迁与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或属非婚生育的),需提供子女抚养归属法律文书。
4、迁入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合同。
(三)入户办理。
部门自受理户籍迁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审核,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迁证明。申请人持户口准迁证明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回原户口所在地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石龙、虎门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任何镇街、部门、社区不得增设额外的入户条件和程序,任何组织、机构及社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具有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入户,不能向入户人员收取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四)入户通报。部门要及时将户籍迁入人员情况通报辖区社区、居委会,并每月定期将人才积分制入户办理情况汇总报至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
》》》2014年东莞积分入户实施细则《《《
》》》2014年东莞积分入户实施细则《《《
》》》2014年东莞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
》》》2014年东莞人才积分入户计分标准(送审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