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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权利有哪些
妇女除享有男女公民共同享有的上述各项计划生育权利外,还单独享有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权利:
1、孕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权利。主要包括下列四个方面:(1)孕产期和哺乳期不被解雇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除下列4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产期休假权。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两个月。(3)劳动时间哺乳权。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4)受特殊劳动保护权。不得安排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对已怀孕7个月以上或者正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夜班劳动。
2、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由企业按期缴纳,女职工个人不缴纳。女职工生育的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3)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
3、孕产期和哺乳期医疗保健的权利。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有权获得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母婴保健指导和孕妇、产妇、胎儿、新生儿保健服务。
4、孕产期和哺乳期不离婚的权利。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和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6个月内,除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外,有拒绝与男方离婚的权利。
5、丧失生育能力后离婚时优先抚养子女的权利。离婚时,妇女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当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