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大连市出现首例境外输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
为贯彻落实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降低群众负担和社会成本,6月9日,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相关检测价格的通知》。
根据《通知》:
1、下调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单人单检最高限价每人份16元,多人混检最高限价仍为每人份3.2元。
2、下调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服务,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其中,“新冠抗原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每人份2元;新冠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价格项目+检测试剂”总费用不高于每人份6元。
3、下调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抗体检测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新冠病毒抗体检测服务,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其中,“新冠抗体检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每项10元;新冠抗体检测试剂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价格项目+检测试剂”总费用不高于每项15元。
4、上述新冠病毒相关检测价格均为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5、对于群众仅检测新冠核酸和新冠抗原的,公立医疗机构免收门诊诊察费;对于患者就诊过程中,由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检测试剂,患者自测新冠抗原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新冠抗原检测”价格项目的费用。
6、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
7、非公立医疗构,以及医学检验实验室等社会检测机构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质价相符,不得借疫生不义之财,倡导参照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新冠核酸检测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