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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局交通支队关于对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确保市区道路顺畅有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现对我市部分区域和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采取交通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相关规定。
二、电动自行车实行分区通行,应当按照行驶证注明的区域内通行,核心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核心区以外区域内通行,核心区以外注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核心区内通行。
三、核心区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全天禁止在下列道路上通行:
主干路:中山路、人民路、人民东路、迎宾路(山峦街至棒棰岛门前)、山峦街、胜利路(东北路至五五路)、西北路(迎客广场至疏港路)、疏港路、虹港路(机场贵宾路至迎客路)。
交通枢纽: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候机楼进(出)港道路、大连站南二楼廊桥。
城市快速路:东北快速路。
高架桥:东北路桥、香炉礁立交桥、大连北站立交桥、西部通道(南端立交桥、北端立交桥)、东联路高架桥、星海湾大桥、七贤岭高架立交桥。
长隧道:莲花山隧道、石门山隧道、七贤岭隧道。
四、禁止无过渡期临时标识、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五、对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与3月15日公告的《大连市局交通支队关于对我市部分区域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本通告为准。
七、本市其它地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分区通行、区域限行”等原则,另行制定限制通行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八、本《通告》自10月8日起实施。
大连市局交通支队
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