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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令第1号

来源:互联网 2023-01-07 08:47:02

瓦房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令第1号

根据辽宁省和大连市疫情防控总指挥部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疫情形势,为有效控制疫情传播,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总指挥部令如下:

一、非必要不离瓦

即日起,离瓦人员须持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及国务院行程卡、辽事通健康码绿码,并履行离瓦审批手续(执行大疫经指办发〔〕42号、48号文件要求)。

二、从严落实疫情管控措施

对中风险区、封控区、管控区来(返)瓦人员,一律实施集中隔离14天、一人一户居家隔离14天、居家隔离7天的管控措施。其中中风险区和封控区进行4次核酸检测(第1、3、7、14天),管控区进行3次核酸检测(第1、3、7天)。

三、全面加强社会面管控

1.即日起,彩票站、麻将馆、棋牌室、图书馆、歌舞厅、影剧院、美容院、足疗店、按摩店、网吧、KTV、室内健身房、游泳馆、剧本杀、密室逃脱、洗浴中心、温泉洗浴、台球厅、游艺厅、儿童游乐场所、社区活动中心等非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和线下培训教育机构全部暂停营业,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2.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残疾人托养中心、常年病托管中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内嵌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暂停外来人员进入机构探访,暂停家属探视。

3.殡葬场所暂停举行守灵、告别、祭奠等人员聚集活动;所有公墓、骨灰堂、散坟集中安葬区等场所暂停开展祭扫活动,实行封闭管理。

4.婚姻登记机关实施婚姻登记预约服务,充分利用网上预约平台和电话预约等方式,分流办理人群,控制人员数量,避免人员聚集。

5.所有一级医院门诊部一律关停,住院部患者“只出不入”;二级医院门诊部内科、住院部高风险科室一律关停。除产科限期手术外,不允许收治住院患者;三级医院关停体检门诊(中心);精神专科医院、医养结合医疗机构封闭管理;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暂停全部基本医疗服务,仅保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疫情防控任务;零售药店停止销售“一退两抗”类药品。

6.即日起,全市所有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单位(含第三方冷库、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及餐饮环节自建冷库)立即暂停营业。

7.对与涉疫地区有密切联系的畜禽、水产养殖业及相关运输行业的从业人员,加强排查管控。

8.加大价格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做到查出一件,处理一件,依法严厉打击。

9.暂停所有线路客运车辆运营;加强出租车、公交车消毒和司乘人员个人防护。

10.旅游区景点要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的50%。

11.超市、宾馆、酒店、餐饮等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聚集场所,要严格执行测温、扫码、消毒、通风及限流措施,落实外来人员登记报告制度。

12.暂停一切社会聚集性活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非必要不举办线下会议、培训等聚集性活动,婚事缓办、丧事简办;各宗教场所暂停对外开放,暂停集体宗教活动。

13.全市各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生即日起暂缓入校(园),中小学启动线上教学,幼儿园做好家长居家育儿和看护指导;各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封闭化管理,住校学生不离校;师生员工不离连、不出省,不前往重点地区、不去人员密集场所。

14.严禁编造和泄露疫情信息。不得转发非官方、非主流媒体发布的疫情信息,不得泄露疫情防控涉密文件、内部资料和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得制作、传播疫情防控虚假信息,造成群众恐慌;对拒不报告、不配合、瞒报、虚报行程或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5.凡辽事通为黄码的域外来(返)瓦人员,在完成相应管控措施后,持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向所在社区报备,由社区通过“社区防疫”APP进行填报,予以解码。

16.对违反上述防疫规定和要求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7.全市市民要提高防疫意识,科学佩戴口罩,保持勤洗手、多通风、少聚集、少外出等健康生活方式。

瓦房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

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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