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议元2023-01-01 22:06:58
01
建设项目实施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处理规模是否可以满足建设项目现有产能,有无偷排、漏排、收集系统不完善等现象,是否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针对环境敏感目标采取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存在缺失、性能不足的情况,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程度是否满足环评报告及批复的要求。
02
排污口建设是否按《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设置釆样口及釆样平台,标志牌的技术规格、信息内容及点位编码是否满足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03
需要安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项目是否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04
废水、废气的排污口标志及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标识是否正确,设置的位置是否合理。
05
建设项目是否按环评报告及批复的要求实施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装置区围堰、防渗工程、大事故池、大事故报警系统、地下水监测井、应急物资储备等;是否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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