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元2022-03-05 05:02:56
一、有限期
1、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有效期限为12年;
2、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限为10年;
3、水基型灭火器的有效期限为6年。
二、维修期限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应送修;
2、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应送修。
其实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有效期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灭火器筒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强制报废年限是12年;另外一个方面,二氧化碳灭火器的灭火剂也有一个有效期,正常环境温度下储存,有效期是两年,但一般来说灭火剂的更换期为 1 到 2 年。
根据GB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报废规定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 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一、二氧化碳灭火器原理
在前边我们已经知道了燃烧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 可燃物;2.足够的氧气;3.温度需要达到该可燃物的着火点。而二氧化碳灭火器在灭火的过程中破坏的是第二个条件,即能够让燃烧物缺乏足够的氧气。利用的物理性质是二氧化碳的密度比空气大,不可燃、不助燃。因此覆盖在可燃物上方,将可燃物与周边的空气(氧气)隔开,从而达到灭火的目的。
主要依靠窒息作用和部分冷却作用灭火。二氧化碳具有较高的密度,约为空气的1.5倍。在常压下,液态的二氧化碳会立即汽化,一般1kg 的液态二氧化碳可产生约0.5立方米的气体。因而,灭火时,二氧化碳气体可以排除空气而包围在燃烧物体的表面或分布于较密闭的空间中,降低可燃物周围或防护空间内的氧浓度,产生窒息作用而灭火。另外,二氧化碳从储存容器中喷出时,会由液体迅速汽化成气体,而从周围吸引部分热量,起到冷却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