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元2023-03-14 07:25:17
一、有限期
1、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有效期限为12年;
2、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限为10年;
3、水基型灭火器的有效期限为6年。
二、维修期限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应送修;
2、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应送修。
其实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有效期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灭火器筒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强制报废年限是12年;另外一个方面,二氧化碳灭火器的灭火剂也有一个有效期,正常环境温度下储存,有效期是两年,但一般来说灭火剂的更换期为 1 到 2 年。
根据GB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报废规定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 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中有关灭火器检查与维护的相关规定,灭火器的配置和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压力是否在工作压力范围内。
贮压式灭火器查看压力指示器是否指示在绿色范围之内,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瓶式灭火器可用称重法检查。通常,1Kg液态二氧化碳可产生约0.5立方米的气体。因此灭火时,二氧化碳气体可排除空气并包围燃烧物体的表面或将其分配在更密闭的空间中。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
降低可燃物或保护空间周围的氧气浓度,并产生窒息作用以扑灭火焰。另外二氧化碳从储存器中喷出时,液体会迅速蒸发成气体,从而吸收周围的热量并起到冷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