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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2023-01-31 20:57:02

3、探亲费用

(1)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不包括奖金。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其中职工探亲路费包括往返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途中住宿费。

(3)职工探亲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乘坐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其中,其他民用交通工具是指按照当地群众习惯使用的简单的代步交通工具而言。如骑牲畜、坐兽力车、二人车(自行车带人)、木船、摆渡等。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6)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处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7)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参观、游览等项开支不能报销。

(8)职工探亲乘坐使用空调设备的火车而另外加收的标价可以凭据报销。

(9)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别居住三地,如果在一年之内,同时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其探亲路线顺向的,应采取分段计算办法。例如:某职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汉;父母在广州,其探亲路费,按规定从北京到武汉的,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从武汉到广州的,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其探亲路线逆向的,则应采取分别报销的办法,例如,某职工在北京工作,其配偶在武汉,其父母在哈尔滨,其探亲路费按规定从北京到武汉的,全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从北京到哈尔滨的,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10)职工探亲符合乘坐火车硬席卧辅条件,而未购买卧铺票的,如按规定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探亲职工,不分职级,可报硬席卧铺票的,可比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中第四条,发给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一部分。即:乘坐挂有卧铺车厢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硬席座位票价或直快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硬座席位票价的45%发给。已婚职工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应乘坐、未坐卧铺的,按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扣除个人实际负担的金额(即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与应坐未坐卧铺补助费的差额)为单位报销的金额。如果不坐卧铺的补助费多于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其多出部分可以发给职工个人。

(11)1985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应按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计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12)符合探亲条件的归侨职工及家居香港、澳门在内地工作职工的探亲路费,按以下原则报销:一、在国内探亲的按照《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办理;二、出国或去港澳探亲的,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国内段路费发至出入境口岸(如从深圳出境的路费发至深圳);国外段路费原则上自理,对个别自理路费确有困难的,本人可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酌情补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国内段路费,按照规定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国外段部分,与其他出国探亲职工的待遇相同。

职工探亲路费实行凭据报销办法,不得包干发给职工个人。

除本人标准工资外,原则上可以将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地区津贴合并作为计算探亲路费的基数,探亲期间的工资,原则上也可以按上述精神处理。

(13)台胞职工出境探亲的路费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照国务院1981年3月14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财政部1981年4月8日《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报销。对经香港去台湾探亲的路费如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由台胞职工所在单位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台胞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大陆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会亲的假期和路费比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会亲地点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陪同会亲对象旅游、访亲等路费自理。

经批准出境探亲所需的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审核批给。

(14)公派出国研究生的配偶自费出国探亲期间,其国内工资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

(15)军官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假期到其配偶一方所在地团聚时,其配偶可以按照国务院的探亲规定享受探亲假和报销车船费的待遇。如果军官一方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其配偶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内,本人的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所需车船费自理。

(16)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的职工其配偶符合国家规定的"农转非"条件而不办理"农转非"的,职工本人除按规定每年享受一次探亲(指探配偶)假外,其配偶每年可到职工所在单位探亲一次,往返路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报销。

(17)交通铁路部门装卸搬运作业、矿山企业招收的农民轮换工工作满一年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待遇。探亲假每年15天(包括路程在内),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本单位报销。

(18)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招收的国家职工,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不享受照发工资和报销探亲路费的待遇。年休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并分别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备案。

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

各地区、各部门可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经费开支要严格控制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之内。

各地区、各部门原自行拟定的休假办法和临时措施,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立即停止执行,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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