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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经商户口迁移
第四条 务工经商户口迁移,按照人口跟着产业走的战略布局,实行五大功能区域差异化落户政策。
第五条在都市功能核心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下同)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务工5年以上;
(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3年以上;
(三)投资创业2年以上。
第六条 在都市功能拓展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务工3年以上;
(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2年以上;
(三)户口所在地属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在都市功能拓展区务工的;
(四)投资创业的。
第七条 在城市发展新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务工2年以上;
(二)户口所在地属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在城市发展新区务工的;
(三)投资创业的。
第八条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务工3年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企业务工1年以上;
(三)投资创业1年以上。
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内的居民在本功能区域内务工经商的,不受上述年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