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生育服务证怎么查询?
问题一:小刘2014年一年下来总收入已超过12万,按规定要办理年所得12万申报,但是小刘不知道应在什么时候开始申报?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015年度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该在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问题二:那么“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包括哪些内容呢?
答:《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问题三:小刘是在奉贤的一家企业工作,但是小刘的户口在外地,不在奉贤,那么小刘应该在哪里办理年所得12万元的个税申报呢?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所以小刘在奉贤的企业工作,应向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即奉贤地税局办理年所得12万个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