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计算?
据市政府网消息,《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于3月15日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意见稿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
该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提取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六)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
(十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提醒的是,职工符合以上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符合以上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个人自愿缴存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款、第(十)款、第(十三)款情形之一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一)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及其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依据以上“提取范围”中第(八)至(十三)款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应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三)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四)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五)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租赁房屋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职工租住住房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六)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和申请范围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对外公布。
(七)同一职工两次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时间应间隔12个月(含)以上。
提取频次及额度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含现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所购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12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12个月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房屋买卖成交价减去购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及额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政策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二)购买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三)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自取得审批文件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费用。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应在偿还购房贷款满12个月(含)后申请提取,之后每次提取申请应间隔12个月。还贷期间职工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五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首次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后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最近12个月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不超过已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
违规提取行为此外,该意见稿还列出了十类违规提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假如违规提取公积金,将可能受到以下处罚:
公积金中心应限制其住房公积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将其违规提取行为通过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并依法依规向成都信用及其他相关信用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违规提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全额退还套取资金,违规提取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违规套取资金的,公积金中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涉嫌变造、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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