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率调整 由3%降至2%
潮州市职工医保缴费比例
一、缴费比例
(一)参加职工综合医保
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6.9%(其中基本医疗保险6.4%,生育保险0.5%),个人缴费比例为2%;其他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7.4%(其中基本医疗保险6.4%,生育保险1%),个人缴费比例为2%。
(二)参加职工住院医保
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4.5%(其中基本医疗保险3.5%,生育保险1%),个人缴费比例为0.5%。
二、退休人员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20年(含符合规定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和一次性缴费,下同)
并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费,参保人终身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中,在本市实际缴纳职工综合医疗保险满10年的,享受综合医疗保险待遇,其他退休人员享受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满20年
用人单位可按职工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类别,选择为其一次性或逐月缴纳医疗保险费至缴费年限满20年,一次性缴费按参保人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比例为标准,以年递增10%的幅度计算,缴纳至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应缴年限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计算方式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三)逐月缴费
缴费基数根据个人收入按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申报,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按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标准逐月缴费,缴纳至规定缴费年限。逐月缴费申请转为一次性缴费的,按上款规定执行。
(四)潮州市改制、破产、关闭的国有、国有控股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选择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照上述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