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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际化人才汇智工程实施细则》

来源:互联网 2023-11-17 22:59:15

最近长沙人才星梦想正式公布了《长沙市国际化人才汇智工程实施细则》,以下是细则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际化人才,是指长沙市企业和市属高职以上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方式,引进的外籍、台港澳、持外国绿卡的中国籍高层次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来长就业创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比照执行)。

第二章 海外专家引智项目资助

第三条 资助标准。根据项目效益、用人单位引才成本(专家报酬、差旅等费用)、专家资历、工作时间等因素,每年遴选10个高端外国专家引智项目,给予用人单位30万元的经费资助,其他海外专家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经费资助。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高端外国专家引智项目领符合以下条件:

1.引进对象为符合国家外专局《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 40号)外国人分类A类标准的外籍专家。

2.引进对象当年在长工作时间累计30天以上。

3.项目成效突出或前景良好。

4.用人单位已产生的引才成本在30万元以上。

(二)海外专家引智项目领符合以下条件:

1.引进对象为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外籍、台港澳、持外国绿卡的中国籍高层次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

2.项目成效明显或前景良好。

3.用人单位产生一定引才成本。

第五条 申报流程。高端外国专家引智项目资助、海外专家引智项目资助由市科技局每年1-2月集中受理申报,6- -7月集中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一)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长沙市一体化人才综合服务信息平台(http: //www. changsha. gov. cn/esrc.portal/),填写申报表,并上传专家护照签证页、绿卡或者《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合作协议、引才费用证明材料等扫描件。

(二)网上初审。由区县(市)、园区科技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进行在线初审。

(三)实地考察。初审合格后,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真实性及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和考察。

(四)专家评审。由市科技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于已经实施的项目通过实地考察后进行综合评审。

(五)审定公示。由市科技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资助建议方案,报市委人才办审定后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大)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将经费拨付至单位账户。市科技局定期汇总全市项目资助落实情况,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七)绩效考核。项目实施后,由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章 留学归国人员租房和生活补贴

第六条范围对象。落户长沙并在长沙工作(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40岁以下的留学归国博士以及35岁以下、毕业2年内的硕士和本科。

第七条 发放标准

(一)按照博士5万元/人/年、硕士1万元/人/年、本科6000元/人/年的标准,发放期限为2年。

(二)租房和生活补贴从2017年6月(含)后开始计发。以申请人同时达到落户长沙、在长工作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条件的当月为起始期,往后根据实际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月份据实发放。

第八条 申报程序。 留学归国人员租房和生活补贴申报常年受理,每月集中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申报对象可登录长沙市一体化人才综合服务信息平台(http: //www. changsha. gov.cn/csrc.portal/),或下载“长沙人才”APP进行自主申报,也可就近到全市各级人才服务窗口申报。各级人才服务窗口对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申报材料包括:

1.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依法登记文件)原件。

2.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户籍内页原件。4.申请人社保账户。

(二)审定。市、区县(市)、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建议补贴名单集中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确定拟补贴名单。

(三)公示。将拟补贴名单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补贴资金统一拨付至个人社保账户。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40岁是指截至40岁生日当天,35 岁是指截至35岁生日当天。

第十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长沙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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