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居住证到期了怎么换证?
海归们到长沙可以享受到更舒适的家的感觉了。《长沙市国际化人才汇智工程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所有的项目资助及补贴内容,40周岁以下(含)的留学归国博士和35周岁以下(含)、毕业2年内的硕士和学士均可享受到高额补贴。
《办法》适用于哪些人?国际化人才,是指长沙市企业和市属高职以上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方式,柔性引进的外籍、台港澳、持外国绿卡的中国籍高层次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来长就业创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比照执行)。
长沙市国际化人才汇智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国际化人才,是指长沙市企业和市属高职以上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方式,柔性引进的外籍、台港澳、持外国绿卡的中国籍高层次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来长就业创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比照执行)。
第二章海外专家引智项目资助
第三条资助标准。根据项目效益、用人单位引才成本(专家报酬、差旅等费用)、专家资历、工作时间等因素,每年遴选10个高端外国专家引智项目,给予用人单位30万元的经费资助,其他海外专家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经费资助。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高端外国专家引智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引进对象为符合国家外专局《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外国人分类A类标准的外籍专家;
2.引进对象当年在长工作时间累计30天以上;
3.项目成效突出或前景良好;
4.用人单位已产生的引才成本在30万元以上。
(二)海外专家引智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引进对象为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外籍、台港澳、持外国绿卡的中国籍高层次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
2.项目成效明显或前景良好;
3.用人单位已产生的引才成本在项目资助金额以上。
第五条申报流程。高端外国专家引智项目资助、海外专家引智项目资助由长沙市外专局每年1-2月度集中受理申报,6-7月集中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长沙海外人才网”登录申报系统,填写申报表,并上传专家护照签证页、绿卡或者《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合作协议、引才费用证明材料等扫描件;
(二)网上初审。由区(县)市、园区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进行在线初审;
(三)实地考察。初审合格后,由市外专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真实性及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和考察;
(四)专家评审。由市外专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于已经实施的项目通过实地考察后进行综合评审;
(五)审定公示。市人社局(外专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资助建议方案,报市委人才办审定后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外专局)将资助经费拨付至申报单位账户。
第三章留学归国人员租房和生活补贴
第六条对象范围:落户长沙并在长沙市域内工作(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40周岁以下(含)的留学归国博士,和35周岁以下(含)、毕业2年内的硕士和学士。
第七条
发放标准。
(一)按照博士5万元/人/年,硕士1万元/人/年、学士6000元/人/年的标准,发放期限为两年。
(二)租房和生活补贴从2017年6月(含)后开始计发。以申请人同时达到落户长沙、在长工作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三个条件的当月为起始期,往后根据实际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月份据实发放。
第八条
申报程序。留学归国人员租房和生活补贴常年受理申报,每月集中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用人单位(个人)将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社保登记缴费层级和属地,报送至市、相应园区、区县(市)人才服务窗口;其中在省参保的,报送至市人才服务窗口。
申报材料包括:
1、《长沙市留学归国人员租房和生活补贴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长沙市留学归国人员租房和生活补贴花名册》及电子文档(单位填写);
3、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4、教育部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户籍内页原件;
6、申请人社会保障卡账号。
(二)审定。市、园区、区县(市)人社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建议补贴名单集中报市人社局审批,确定拟补贴名单。
(三)公示。将拟补贴名单在市级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将补贴资金统一拨付至个人账户。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长沙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