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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育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构建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育机制,充分发挥人才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深入推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卫生健康系统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引进对象,是指由全县统一从县外引进的名院长、学科带头人、骨干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和全县统一公开招聘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立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人才引进培育工作在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人才办)牵头抓总,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引进条件与类别
第五条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和能力素质,遵守国家医疗卫生行业标准及规范,品行端正,医德医风及师德师风良好,近5年内没有发生较大技术事故或责任事故,具有正常履职的身心条件。
第六条人才类别
(一)名院长。同时具备以下条件:50周岁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管理能力突出,取得行业公认的管理成绩;引进的三级医院院长应现任或曾任三级医院院长(副院长),引进的二级医院院长应现任或曾任二级及以上医院院长(副院长)。
(二)学科带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50周岁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省、市本专业学术委员会担任委员及以上职务,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市级及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及以上奖励;在二甲及以上医院工作,专业技术精湛,技术能力得到行业公认,二甲医院工作的须具备3年及以上科室主任任职经历。
(三)骨干人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45周岁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主任医师年龄放宽至50周岁;在二甲及以上医院工作,专业技术精湛,技术能力得到行业公认。
(四)紧缺急需人才。每年年初发布紧缺急需专业目录,引进人才在目录范围内且具备以下条件:3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引进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年龄放宽至40周岁。
(五)高校毕业生。指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医学技术类专业的高校毕业生。
1.第一类高校毕业生。3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第二类高校毕业生。30周岁以下,应届全日制硕士毕业生。
3.第三类高校毕业生。25周岁以下,应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七条针对行业知名度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医术精湛或管理能力突出的特殊人才,由县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
第三章引进待遇
第八条引进人才在长沙县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不纳入最低服务期,服务期限相应顺延),在最低服务期内实行年度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等次发放生活补贴,当年补贴在次年发放,服务期满后不再发放。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的生活补贴。在长沙县首次购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第九条引进人才享受以下补贴:
(一)名院长
1.引进至三级医院的名院长。年度专项考核优秀给予生活补贴50万元/年,合格给予40万元/年;购房补贴20万元。
2.引进至二级医院的名院长。年度专项考核优秀给予生活补贴30万元/年,合格给予20万元/年;购房补贴20万元。
(二)学科带头人
1.具有主任医师资格的学科带头人。年度专项考核优秀给予生活补贴20万元/年,合格给予15万元/年;购房补贴10万元。对带团队(3人及以上)引进的,另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10万元。
2.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的学科带头人。年度专项考核优秀给予生活补贴15万元/年,合格给予10万元/年;购房补贴10万元。对带团队(3人及以上)引进的,另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10万元。
(三)骨干人才
1.具有主任医师资格的骨干人才。年度专项考核优秀给予生活补贴12万元/年,合格给予10万元/年;购房补贴10万元。
2.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的骨干人才。年度专项考核优秀给予生活补贴10万元/年,合格给予8万元/年;购房补贴10万元。
(四)紧缺急需人才
年度专项考核优秀给予生活补贴5万元/年,合格给予3万元/年;购房补贴5万元。引进至乡镇卫生院工作且年度专项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另给予1万元/年奖励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
1.第一类高校毕业生。年度专项考核优秀给予生活补贴12万元/年,合格给予10万元/年;购房补贴10万元。
2.第二类高校毕业生。年度专项考核优秀给予生活补贴4万元/年,合格给予3万元/年;购房补贴3万元。
3.第三类高校毕业生。引进至乡镇卫生院工作,年度专项考核优秀给予生活补贴2万元/年,合格给予1万元/年;购房补贴2万元。在北部偏远乡镇卫生院(路口镇、高桥镇、金井镇、福临镇、青山铺镇、开慧镇)工作且年度专项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另给予1万元/年奖励补贴。
第四章培育激励
第十条激励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快速成长,对我县新培育的重点学(专)科、名医工作室、技能竞赛获奖和专科培训等团队(个人),给予一定经费支持或奖励补贴。
第十一条加强重点学(专)科建设,提高疾病控制与临床服务能力,对重点学(专)科,5年内每年给予30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加强名医工作室建设,培育一批技术精良、医德高尚、社会认可的名医,对每个市、县级名医工作室,建设周期(3年)内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工作经费支持,每批次建设县级名医工作室不超过10个。
第十三条对参加国家、省、市卫健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并获奖的给予一定奖励。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人、2万元/人、1万元/人奖励;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人、8000元/人、6000元/人奖励;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6000元/人、4000元/人、2000元/人奖励。
第十四条对临床类别医师参加西学中培训,培训后取得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均给予1万元/人奖励。
第十五条对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含中医全科)医师转岗培训的,给予生活补贴24000元/人/年。对专科进修或跟班学习3个月、6个月以上的,分别按800元、1000元/月/人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培训后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
第十六条每年选树业务能力突出的名医10名、骨干医师10名、优秀护士10名,分别给予1万元/人、8000元/人、5000元/人奖励。
第五章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设立卫生健康人才编制管理池,保障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用编需求。引进的卫生健康人才,已纳入编制管理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人事手续;不需要纳入编制管理的,按编外人员进行管理。对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的高层次人才,经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通过发布公告、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对纳入人才储备管理的全日制硕士、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三年内取得执业资格者,经考核合格后按程序办理入编手续。
第十八条引进人才岗位聘用。由用人单位根据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及单位岗位设置情况优先聘用到相应空缺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对引进的符合特设岗位条件的卫生健康人才,按权限上报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后,设置特设岗位,兑现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对引进名院长、学科带头人的配偶,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经考察合格可作为事业编制人员调入;其他引进人才的配偶,可作相应工作推荐。对引进名院长、学科带头人的子女和第三代子女,可在县内公办中小学、幼儿园选择就读;其他引进人才的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对引进或新培育的名院长、学科带头人和骨干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所需薪酬在单位薪酬(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并相应核增单位薪酬(绩效工资)总量。
第二十一条设立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育专项资金,用于卫生健康人才的引进培育。由县卫健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具体实施和绩效评价;由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引进和新培育的卫生健康人才,在最低服务期限内,由于个人原因离职,或出现违反院纪院规、触犯法律法规等情形的,须返还已发放的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引进和新培育的卫生健康人才,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补贴政策条款的,按最高标准予以兑现,不累计享受。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与省市相关人才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和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