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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支持在长高校促进毕业生留长就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发〔2022〕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激励在长普通高等院校(株洲市、湘潭市的普通高等院校参照执行)促进毕业生留长就业。
第三条支持在长高校促进毕业生留长就业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激励标准
第四条根据高校毕业生留长就业率,分四组予以激励。1.第一组高校(国防科技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毕业生留长就业率达到30%的奖励20万元,达到35%的奖励30万元,达到40%的奖励40万元。
2.第二组高校(其他大学)毕业生留长就业率达到40%的奖励10万元,达到45%的奖励20万元,达到50%的奖励30万元。
3.第三组高校(本科学院)毕业生留长就业率达到55%的奖励10万元,达到60%的奖励20万元,达到65%的奖励30万元。
4.第四组高校(高职高专)毕业生留长就业率达到60%的奖励10万元,达到65%的奖励20万元,达到70%的奖励30万元。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五条对在长高校促进毕业生留长就业的激励采取免申报方式。
第六条市教育局根据在长高校毕业生留长就业率统计数据,按程序制定激励方案,报市委人才办审定。
第七条﹐根据激励方案下达资金到高校。激励资金用于奖励就业工作相关人员,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中毕业生留长就业率以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备案数据库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九条激励在长高校促进毕业生留长就业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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