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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
为使全市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序进行,现将具体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缴存基数为2007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经计算为8900元),最低不低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07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为方便操作,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08年缴存基数按2007年缴存基数加上部分人员因政策性调资和正常性工资调整增长的额度确定。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住房补贴缴存基数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
3、企业单位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同时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具体标准详见宁政办发[2003]114号文件)
二、调整步骤
1、各单位在2008年6月15日前到本单位开户的建行网点领取《单位分户信息》、《个人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拷贝相关数据信息。
2、各单位按职工个人200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调整结果告知每个职工。如职工对此次调整无异议,单位填写《个人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直接修改从建行拷贝的数据。
各单位核对本单位基本情况,如与《单位分户信息》不一致,在表格上直接修改并加盖单位公章。
3、各单位将修改后的《单位分户信息》、《个人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数据于2008年6月30日前送交各建行网点。同时,单位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编办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等资料原件、复印件,以便管理中心核对。
4、各建行网点按单位提供的资料修改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的缴存基数,要确保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准确,并将修改后的信息返回给单位核对。单位和各建行网点应当确保缴存基数调整正确。
5、单位在缴存完2008年6月份的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后办理新的缴存基数的生效手续,各建行网点打印调整后的《单位分户信息》交单位盖章确认。单位在缴存2008年7月的住房公积金时将盖章后的《单位分户信息》交给各建行网点。
6、单位按调整后的月缴存额缴存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
三、调整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1、对建行提供的《个人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上所列的职工,单位应当全部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在缴存基数调整期间发生转出、销户提取、封存的职工可以不做调整。
2、单位在领取的《单位分户信息》、《个人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拷贝的数据信息上直接进行修改,将修改后的表格或数据信息返还建行。
3、单位应当核对职工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对于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有误的应当进行更正。
4、本次调整时间从2008年6月1日起至2008年7月31日止。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