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长春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一)普通门诊统筹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起付线以上、支付限额以下合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为50%。
(二)门诊慢性病
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19种门诊慢性病和病种支付限额。门诊慢性病基金支付比例为60%。罹患多种门诊慢性病病种的,每增加一个病种,政策范围内年度医疗费额度在原最高额度基础上增加480 元。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年度医疗费额度不能突破6500元。
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序号病种编码病种名称基金支付限额(实付金额)备注1M01600糖尿病14402M01702甲状腺功能亢进症11403M03802风湿性心脏病10804M03900高血压10805M04100肺源性心脏病10806M04301慢性心力衰竭12607M04401心房颤动10808M04600冠心病18009M04803脑血管病后遗症10M05100慢性支气管炎96011M0530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14012M05400支气管哮喘108013M05900慢性胃炎10M06000克罗恩病96015M06300慢性胆囊炎16M06501溃疡性结肠炎96017M07000痛风114018M07601慢性肾盂肾炎13M07603慢性肾小球肾炎1500(三)门诊特殊疾病
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51种门诊特殊疾病病种,门诊特殊疾病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前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补差计算。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序号
病种编码
病种名称
备注
1
M00100
结核
2
M00200
病毒性肝炎
3
M00300
艾滋病
4
M00401
布鲁氏菌病
5
M00402
血吸虫病
6
M00404
手足口病
7
M00405
囊虫病
8
M00500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9
M00902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10
M01102
再生障碍性贫血
11
M01200
血友病
12
M01301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13
M01800
苯丙酮尿症
14
M01904
肝豆状核变性
15
M01913
克山病
16
M0
精神病
17
M02300
帕金森病
18
M02500
癫痫
19
M02601
脑瘫
20
M03200
重症肌无力
21
M03801
风湿性关节炎
22
M06200
肝硬化
23
M06700
银屑病
24
M06900
类风湿性关节炎
25
M07101
系统性红斑狼疮
26
M07200
强直性脊柱炎
27
M07700
肾病综合征
28
M07801
透析
29
M08101
子宫内膜异位症
限内分泌治疗
30
M08104
外阴白斑
31
M08301
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32
M08302
骨髓移植抗排异治疗
33
M08303
心移植抗排异治疗
34
M08304
肝移植抗排异治疗
35
M08305
肺移植抗排异治疗
36
M08306
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
37
M08311
干细胞移植抗排异治疗
38
M08312
肠移植抗排异治疗
39
M08313
角膜移植抗排异治疗
40
M08314
胰腺移植抗排异治疗
41
M08403
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状态
42
M08405
具有其他心脏瓣膜置换
43
M08700
痔疮
限门诊手术治疗
44
M08800
大骨节病
45
M10000
结肠息肉
限内镜治疗
46
M10001
胃息肉
限内镜治疗
47
M10002
直肠息肉
限内镜治疗
48
M10500
白癜风
49
M10600
肾输尿管结石
限体外冲击波碎石
50
M02207
儿童孤独症
51
M07109
黏膜皮肤淋巴结综合征(川崎病)
(四)门诊意外伤害
学生、儿童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城乡居民,年度内意外伤害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80%。
(五)普通住院
居民医保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市级)、三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1200元;分段支付比例分别为80%~90%、70%~80%、60%~70%、55%~65%;居民基本医保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居民医保住院年度起付标准为5000元(学生儿童、低保对象为2500元),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达到年度起付标准后再次入院,不再承担起付标准。
(六)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个人年度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1元以上0-1万元部分,补偿60%;1万元-10万元部分,补偿70%;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80%。
(七)城乡居民医保生育补贴
城乡居民医保生育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我市统筹区域内住院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照定额标准支付:正常产定额支付标准为2250元~2450元;正常产伴侧切定额支付标准为2350元~2550元;剖宫产定额结算标准为2750元~2950元;剖宫产伴其他手术定额结算标准为2850元~3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