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7月13日,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1月1日起,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为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数额的1.25%。
(三)倾斜调整
以下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35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45元。
2.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局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在7月31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