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1、每个结算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月缴费基数上、下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当年6月底前公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按一定比例自由选择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医疗保险按公布的统一缴费标准缴费。
2、缴费标准确定后,参保人员不需要每年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缴费事宜,直接由银行按照当年社平工资和约定的标准为基数扣缴保费。
3、缴费人员需要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时,须提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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