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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长春失业保险费最新消息

来源:互联网 2022-12-18 13:25:02

(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主要内容。

新费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

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1.5%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

省人社厅将会同省社保局指导各地从1月1日起执行新费率,对1-3月份按原费率多缴的部分予以退还,并切实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主要内容。

新标准执行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256元/人.月;

吉林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184元/人.月;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35元/人.月;

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及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6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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