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个体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行选择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80%、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额为缴费基数的20%。按照上述三个缴费档次,2014年市本级(不含双阳区)个体参保年缴标准分别是10312.80元、8251.20元和6187.20元,双阳区分别为7164.00元、5731.20元、4298.40元。
注:1、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缴存基数下限为即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加上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差的四分之三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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