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7月1日起到12月31日期间,长春市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下调到1.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2、尚未办理下半年缴费申报的单位,可按照1.5%缴费比例申报缴费。
3、已经完成下半年申报且缴费的单位,对于超出比例缴费部分,计入单位失业保险待转基金进入下期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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