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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设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
1.完善人才分类定级层次。重点聚焦我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和“六新产业”“四新设施”中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经济金融、教育医疗、人文社科、文化艺术等领域优秀人才,将人才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才(B类)、省部级领才(C类)、省域拔尖人才(D类)和青年后备型人才(E类)五类。坚决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四唯”现象,突出不唯帽子重实绩、不唯奖项重贡献、不唯资历重能力的评价导向,健全科学评价机制,改革评价方式。
2.制定企业人才分类认定标准。加大企业人才评价激励力度,坚持破除“四唯”评价倾向,将人才所在企业层次规模、利润纳税额度、带动就业人数以及人才在企业经营管理、核心技术研发、解决关键技术、缴纳个税额度等方面的业绩贡献作为主要评价内容,以市场认可和社会认可为依据,科学制定企业人才分类定级标准。
3.完善人才分类定级管理机制。建立人才分类网络申报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人才,随时申报、随时受理。探索逐步下放人才分类定级评审认定权限,授权条件成熟的单位和地区结合实际开展人才分类定级。
二、强化人才生活服务保障
4.人才落户零门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落户城镇的,不受购房、就业、缴纳社保年限等条件限制,可到工作地、居住地机关申请登记城镇常住户口,上述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随迁落户。
5.优化引进人才安家补贴机制。经省人社厅人才分类定级认定,符合我省全职引进标准条件,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A—E类的高精尖缺人才,省财政分别给予300万、150万、70万、35万和15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拨付),引进人才可同时享受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相关补贴。
6.建立人才安居保障机制。支持鼓励人才集中的城市建设人才社区,探索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分层次、广覆盖的人才安居机制。鼓励各地政府结合实际建设各种合作形式的人才公寓、青年公寓、蓝领公寓,可对无自有住房的各类人才以及有意在当地求职、创业和实习的外地生源毕业生提供免费入住服务或发放租房补贴。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在我省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后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上浮贷款额度,放宽余额比例限制。探索建立租赁权激励机制,政府开发的人才住房,C类及以上人才连续租住8年后,D、E类人才连续租住12年后,可长期享有租用住房使用权。
7.统筹安置引进人才配偶。对D类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全职引进人才配偶,各地可根据其配偶意愿和原单位性质,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从优妥善安置工作。符合进入事业单位条件,但用人单位无空余编制的,可申请使用“人才编制池”编制办理入编。
8.完善人才子女入学机制。经省人社厅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所属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享受子女入学安置政策。其中,A、B类人才子女及直系第三代子女可根据人才本人意愿,在基础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就读;C、D类人才子女,按就近从优原则,参考人才本人意愿,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就读。省域外转入经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非毕业年级或在符合高考政策前提下的普通高中在读学生,转入省域内学校就读时,可不受入学年级限制。省财政按每名人才子女最高不超过5万元标准给予接收学校就学补助。
9.实施高层次人才养老保障计划。高层次人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具备为全员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可优先为高层次人才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可向高层次人才倾斜。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建立个人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其个人缴费予以补助;可在个人自愿、单位同意的基础上,申请延迟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10.提升人才就医出行旅游服务水平。拓展“吉享卡”“吉健卡”服务范围,对D类及以上人才发放“吉享卡”,E类人才发放“吉健卡”。“吉享卡”持卡人(含2名随行人员),可在龙嘉机场、长春火车站享受“绿色通道”贵宾服务。“吉享卡”“吉健卡”持卡人及其子女、配偶和双方父母可享受指定医院预约门诊和住院“绿色通道”诊疗服务,可享受省内重点旅游景区免门票服务,可同等享受省域内各地政府出台的人才服务优惠政策。
三、强化人才贡献待遇激励
11.加大对博士后人才培养激励。对科技成果突出、有发展潜力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规定推荐申报国家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科研资助经费,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由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科研启动资金,评聘副高级职称后工作满3年,可申报正高级职称。对省内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或出站后留吉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推荐可择优认定为D类人才。
每年选派或引进5—10名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国际交流,由省财政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在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获得金、银、铜奖项目的团队和选手,按照国家奖励标准匹配奖励;获奖项目在我省转化落地的,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
12.继续强化薪酬激励。对事业单位中E类及以上人才中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薪级工资可比照规定标准上浮2级;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薪级工资可比照规定标准上浮1级。因同一事项获得2个及以上表彰奖励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因所获表彰奖励已经相应高定薪级的,保持不变。
13.实施高端人才收入“倍增”计划。进一步优化高端人才激励机制,对在本人从事专业技术领域解决“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大突破进展,作出卓越贡献,本领域不可或缺的高端人才,采取专项奖励等措施,多渠道逐步提升高端人才收入水平,推动实现高端人才收入“倍增”。
14.加大基层专技人员职称评聘激励。授权各市(州)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对在县乡基层企事业单位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且现仍在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聘任中级职称满10年的,可直接评(聘)为副高级职称(职务),单独核定,单列管理。
对市(州)及以上城市到县乡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且仍在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提前1—2年申报上一级职称,单独核定,单列管理。对与县(市)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工作服务协议的博士和硕士,可分别申请评定考试系列以外的副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单独核定,单列管理。持续开展乡村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发放乡村人才职称补贴。
15.加大人才荣誉称号评选倾斜力度。省域内院士工作站、国家级实验室、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全国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国家及省级专家服务(人才培养、继续教育)基地、国家及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和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等单位(组织)所属人才,参加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拔尖创新人才、省突出贡献专家等人才荣誉称号评选时,可实行单设指标,直推直报。
四、加大人才管理机制改革力度
16.放活人才评价管理机制。下放省属事业单位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自主评聘权限。对人才密集、岗位聘任矛盾突出的省属事业单位,探索建立专技高级职称岗位总数不变、比例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驻省中直事业单位可申请参加我省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评审。支持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17.拓展人才事业发展空间。对企事业单位兼职从事工程、职业教育、农业、研究、艺术、文物博物、工艺美术、体育、实验技术等领域的专业技术或技能型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认定相应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建立完善新兴业态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体系,将新业态从业人员和重点人才事业单位编外专技人员等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18.强化技能人才学历待遇保障。支持技工院校毕业生在应征入伍、公务员录用、企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方面享受对应学历教育同等待遇,符合我省普通高考同等学力报名条件的可以参加高考。
19.放活编制管理政策。实施吉林省万名人才专项编制保障工程,坚持省市县统筹联动,拓展人才用编范围,加强引进高层次人才用编保障,建立重大项目或重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来吉高层次人才家属及团队成员用编保障和驻吉中直单位使用专项编制周转等灵活服务机制。
20.优化人才岗位管理机制。对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A、B类人才可直聘一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对C、D类人才及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E类人才可直接评定高级职称。
各级事业单位引进和培养的C类及以上人才,岗位单独核定,单列管理;获得省级以上重要表彰奖励、取得含金量较高人才称号、在工作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D类优秀人才以及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引进和培养的E类及以上人才,岗位可单独核定,单列管理。省、市(州)两级事业单位其他D类人才以及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E类人才,单位无空缺岗位且确需聘任的,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经主管部门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后,超岗聘用,待同级岗位出现空缺时,及时消化。
21.支持用人单位柔性引才。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于用人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组建的创新平台及团队,由省财政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用于用人单位在场地、设备、技改、研发、薪酬奖励等方面的投入。支持用人单位在域外建立研发中心、开放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人才飞地”,对其聘用的高层次人才,视同全职在吉工作,用人单位可为其申报省级人才、科技项目。
国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回国(来华)取得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柔性引进人才可分时分期享受我省全职引进同类高层次人才奖励和资助政策,相应层次人才在吉期间可享受“吉享卡”“吉健卡”服务项目。
22.赋予园区、企业自主职称评审权。国家级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区内专业技术人员密集的重点企业、龙头企业、重点产业项目组等可申请自行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五、支持用人主体引才育才
23.强化技能人才培养。优化以赛促学机制,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金、银、铜牌选手中留在省内就业的,省财政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对备战世界职业技能大赛的企业和职业院校直接认定为省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补助;对备战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的企业和职业院校,在认定省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时给予资金倾斜,省财政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职业技能实训基地补助。
支持顶尖技能人才牵头组建技能大师工作室、首席技师工作室和师徒工作间,对获得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省财政给予25万元资金补助;对获得省级首席技师工作室和师徒工作间的,省财政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5万元资金补助。
健全技能人才表彰奖励体系,做好吉林技能大奖、吉林省技术能手和吉林技能名师评选表彰工作,将高技能领才纳入全省休假疗养计划。
24.大力培养卓越工程师队伍。鼓励一汽集团等重点企业利用闲置厂房、房产、园区、孵化基地等建立一批省级“卓越工程师培训中心”。每年选拔一批与高校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企业,授予开展工程技术系列等职称自主评审权。开展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试点,每年联合培养工程硕士、博士研究生500名左右,工程硕士毕业生可提前1年参加工程师评审,工程博士毕业生可提前1年参加高级工程师评审。
25.打造高质量人才培养平台。围绕“黑土地”保护、肉牛养殖、种业发展、空间遥感、碳纤维产业、中医药产业、冰雪旅游、生态环保等产业,建设一批独具吉林地缘优势、科教优势、人才优势的区域性人才集聚中心,着力建设一批吉林省人才培养基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等人才培养平台,结合实际逐步赋予其人才分类评价、职称评审、技能等级认定、编制使用等自主权。
26.建立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特殊通道机制。支持长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吉林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重点开发区以及省内国家级实验室、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引进人才评价特殊通道,对引进人才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随来随办、随时兑现”原则,实施子女入学、编制保障、安家补贴、配偶就业安置等激励措施,提升人才平台吸引力创新力。
27.实施“吉人回乡”创业就业合作工程。设立“吉人回乡”人才联络服务办公室,在京津冀、粤港澳、长三角等发达地区设立“吉人回乡”人才联络服务站,搭建吉人回乡对接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吉人回乡”品牌载体作用,通过举(承)办各类人才峰会、智库论坛、项目洽谈会、人才招聘会和参加中国海外人才交流会等活动,集聚各类人才回吉创新创业。
28.加大引才平台载体支持。对在省内举办的,着眼于对接引进优秀人才的大型国际性学术会议、高端论坛、人才峰会、科技展会,省财政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经费补助。
六、激励人才创新创业
29.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单位同意可带科技成果离岗创业,离岗期间由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科研人才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各项权利及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可与兼职企业或派出单位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对承担重要攻关项目和高层次急需紧缺引进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
30.继续加强成果转化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可按规定给予科研人员奖励报酬。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形成的股权或出资额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将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不低于总额60%的奖励份额。
31.实施创新创业支持政策。加大对“六新产业”、“专精特新”企业、“四新设施”建设等领域创新创业人才扶持力度,优化人才资助机制,按照顶尖人才、卓越人才、青年人才三个层次,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资助。择优扶持一批青年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资助。
32.实施人才科研成果转化金融扶持。对创新创业人才在省内创办的企业或科研成果在省内转化落地的项目,通过省高端人才创新创业专项基金,以市场化运行方式,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金融支持。院士级顶尖人才省内创业项目可提供最高2000万元金融支持,用于定向股权投资。
33.实施创业担保贷款优惠。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20万元,期限最长三年;合伙创业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2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220万元,期限最长三年。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400万元,期限最长两年。对上述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34.实施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个人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确保本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建立省级人才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协调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省人社厅牵头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推动人才政策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省直各部门要坚持用好“五化”闭环工作法,建立沟通协调、督导检查、联系服务等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落实举措,切实压实工作责任。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展现出渴求人才、重视人才、珍爱人才的鲜明态度,宣传吉林开放包容、务实创新的人才政策,积极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容才聚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人才激励措施,按照A、B、C、D、E五个人才类别层次,有针对性地挖掘、培养、推荐一批符合地方发展需求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及时组织兑现人才激励政策待遇,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2.0版)》(吉发〔20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