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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做好2021-2022年秋冬季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2022年1月30日至3月13日,在全市范围内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2022年1月30日至2月20日,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货车除运送防疫、民生等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车辆外不得上路行驶。企业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实施错峰运输。黄骅港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货车(运送防疫、民生等保障物资除外),2022年2月3日、4日停止使用柴油货车、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气货车。港口优先使用岸电。
二、2022年2月4日至20日、3月4日至13日,根据上级统一安排,启动应急强化管控措施时,相关企业同步错峰运输,不得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燃油(气)货车。黄骅港停止使用燃油货车、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燃气货车。
三、有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省、市交界处要设置由交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点,依法依规严查违规车辆通行。
四、请各用车单位和个人予以理解和配合,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对于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特此通告。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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