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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问答
1.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失业保险费用如何缴纳?
答:单位按照本单位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要缴纳失业保险费吗?
答: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哪些支出?
答:(1)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放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用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5)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金和住院分娩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费;
(6)用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相关支出。
5.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6..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哪些程序?
答:(1)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3)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4)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5)失业人员按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7..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应于失业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自失业之日起两年内申领并说明理由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补办,失业保险待遇按申领时同期标准执行。
8.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9.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原则上为65%,但应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
答: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11.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答:(1)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村户籍职工,比照城镇户籍人员政策缴纳失业保险费用,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按照城镇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在何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本省范围内,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14.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就业,失业保险关系和待遇如何接续?
答:由转出地县级以上失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出具《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单》、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在转出地已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在转出地未申领失业代保险待遇的,转入地按照其在转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核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的项目、条件、程序和标准,按照转入地规定执行。
15.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2)对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所对应的权益予以保留,可以与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出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16.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辞职重新就业不足一年再次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前次因不符合申领条件而未折算为失业保险待遇的缴费期限与再次就业期限合计算满一年,并符合《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第十四条其他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未领完期限予以保留。其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不满一年,但符合《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其他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核发其前次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
17.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如何参加职工医保和享受医保待遇?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医疗救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医疗救助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期限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1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有何待遇?
答: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4个月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70%的生育补助费。
19.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获得哪些补偿?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20.哪些失业人员可享受生活补助金?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含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含其它提前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