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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06〕96号)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8〕65号)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全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1200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600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为2000元,收入较低负担较重的,月缴费基数最低可按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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