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近日,《贵州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出台。
《方案》明确,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群,切实有效减轻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保障对象为当年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资格的,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保障范围是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人均筹资总额的5%。
《方案》提出,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并对疗费用“一站式”结报、资金监管、加强医疗保障各项制度衔接、强化实施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