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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来源:互联网 2023-01-24 19:09:03

五、对违规违法工作人员的处理

对发现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现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的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移交其上级分行进行处理。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又不组织整改的,或虽整改但仍不合格的,管理部要及时上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通知其上级分行并停止委托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六、对违规违法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办人和缴存人的处理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已完成网上签约后退房的,提取人应自退房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致电12329或到管理部以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办理终止该套房屋的提取手续,并将购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退回。管理中心采取定期联网核查的方式,发现自退房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理的,将自动终止提取,并通知提取人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拒不办理的,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

(二)发现个人申请提取过程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审核工作人员应立即终止业务办理,书面通报缴存单位;对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追缴违规提取金额,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也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三)发现单位协助个人办理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按照相关规定记入单位、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并对外公布。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违规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办理单位开户、缴存、提取业务;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违法骗提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记入单位、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名单和地址

2.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3.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支付上述两种住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4.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5.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危改、拆迁、征收回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6.使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含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7.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8.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及使用异地公积金贷款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9.同一住房非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10.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11.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大修、翻建、自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12.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13.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14.特殊事项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15.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16.单位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申请表

17.单位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申请表

18.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申请表

19.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申领、变更、注销密钥申请表

20.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档案资料清单

21.管理部与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档案交接单

2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档案统计月报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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