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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澳台人员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通知
辖区内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市中心《关于港澳台人员持参保相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18年9月1日起,港澳台人员可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人员在京首次新参保职工社保登记时具体要求如下:
一、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
单位可直接使用“网上申报”或“社保企业版软件”进行申报操作,在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证件类型选择“公民身份证”;
2.证件号码录入居住证上的18位号码;
3.人员类别选择“本市城镇”;
4.参保材料为:《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2份、《北京市五险合一个人信息登记表》1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1份,其中增加表、登记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二、持《港澳台通行证》的人员
此类人员按原有流程办理派号参保手续。
第一步:携带台港澳人员个人身份证明(台港澳身份证)原件(仅供核验)及复印件1份、台港澳居民通行证原件(仅供核验)及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1份。到区经办机构窗口审核材料,申请派号。
第二步:由区经办机构将新增人员材料提交到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生成派号。
第三步:单位使用“社保企业版软件”进行操作,操作时需使用派号作为身份证号码进行录入,并生成报盘文件并存至移动存储设备。参保材料为:《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2份、《北京市五险合一个人信息登记表》1份,注意事项详见办事指南-在京首次新参保职工社保登记。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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