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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发〔〕7号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174号)规定,结合北京市经济发展情况,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12月31日(含)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自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
具体标准:不满65周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7元;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2元。
二、自1月1日起,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条件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24元,福利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39元。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已领取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每人每月200元暂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
本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