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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社保发〔2010〕47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文件精神,
经研究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存档机构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其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不包括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向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
第三条:申请补缴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存档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现存档机构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附件2)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档案关系在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附件1)及《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附件2)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人档案原件(申请人档案原件经存档机构审验后返还用人单位)。
申请补缴过程中,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不需要办理转移手续。
(三)档案关系不在存档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本市城镇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其户口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等相关手续后,按照第三条第一款申报方式办理补缴手续。
第四条:缴费基数可按以下档次确定
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时,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分为以下三档:
(一)第一档为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第二档为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三)第三档为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下限。
第五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账户按以下规定记载
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档次按照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
历年规定的计入个人账户比例见《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及计入个人账户比例表》(附件3)。
第六条:以下时间段内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申报办理补缴:
(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二)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期间。
(三)办理外埠户籍进京之前。
(四)办理本市户籍农转非之前。
第七条:申报办理补缴手续的存档机构是指我市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
本人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
已了解《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补缴政策,现申请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事宜,并做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本人申请补缴期间为本市城镇户籍。
二、本人申请补缴期间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本人申请补缴期间没有被判刑劳教收监执行。
上述承诺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责任与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日期:
附件2: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18位):户口性质:联系电话: 手机号:家庭住址及邮编:存档号:扣款京卡卡号或邮储银行账号:补缴事由: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补缴档次:第1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第2档: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第3档:补缴年度缴费基数下限补缴起止期限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止,小计___个月;第( )档总计:_____个月个人确认:以上填写信息确认无误。 本人签字: 填写日期:存档机构意见及盖章:以上内容已审核,同意补缴。经办人: 办理日期: 盖章:社保中心意见及盖章: 经办人: 办理日期: 盖章:
附件3: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档次及计入个人账户比例表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下限个人账户比例(%)1992年10月-12月24014414421993年1月-12月28417017021994年1月-12月37722622651995年1月-12月54532732751996年1月-3月67940740751996年4月-12月54532732751997年1月-12月67940740751998年1月-6月79847947951998年7月-12月79847929011 1999年1月-12月91855131011 2000年1月-12月102461440011 2001年1-12月114868941211 2002年1月-12月131178743511 2003年1月-3月131178743511 2003年4月-2004年3月1727103646511 2004年4月-2005年3月2004120246511 2005年4月-12月2362141754511 2006年1月-3月236214175458 2006年4月-2007年3月273416405808 2007年4月-2008年3月3008180512038 2008年4月-2009年3月3322199313298 2009年4月-2010年3月3726223614908 2010年4月-12月4037242216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