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京津冀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
编 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分阶裁量基准
C52001B010
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事实清楚,涉及未建户职工人数在10人(不含)以下。
处以一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大,且拒不改正的,应加重处罚。
C52001B020
违法事实清楚,涉及未建户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50人(不含)以下。
处以二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大,且拒不改正的,应加重处罚。
C52001B030
违法事实清楚,涉及未建户职工人数在50人(含)以上100人(不含)以下
处以三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大,且拒不改正的,应加重处罚。
C52001B040
违法事实清楚,涉及未建户职工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不含)以下。
处以四万元罚款。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大,且拒不改正的,应加重处罚。
C52001B050
违法事实清楚,涉及未建户职工人数在500人(含)以上。
处以五万元罚款。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编 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分阶裁量基准
C52002B010
单位不依法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事实清楚,涉及未建户职工人数在10人(不含)以下。
处以一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大,且拒不改正的,应加重处罚。
C52002B020
违法事实清楚,涉及未建户职工人数在10人(含)以上50人(不含)以下。
处以二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大,且拒不改正的,应加重处罚。
C52002B030
违法事实清楚,涉及未建户职工人数在50人(含)以上100人(不含)以下
处以三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大,且拒不改正的,应加重处罚。
C52002B040
违法事实清楚,涉及未建户职工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不含)以下。
处以四万元罚款。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大,且拒不改正的,应加重处罚。
C52002B050
违法事实清楚,涉及未建户职工人数在500人(含)以上。
处以五万元罚款。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编 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分阶裁量基准
C52003C00
单位拒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检查。
第十六条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由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未划分
未划分
编 码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分阶裁量基准
C52004C00
单位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单位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未划分
未划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全文及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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