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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北京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解读

来源:互联网 2022-10-21 15:24:02

一、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二、政策背景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四部门联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纾困惠企政策的重要举措。

这次在落实5个特困行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是为了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积极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单位范围

1.在对餐饮、零售等5个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三项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将实施范围扩大到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中生产经营困难的大型企业。具体行业名单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2.全市(即本市16个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困难企业条件

1.2021年度在京正常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

2.申请缓缴月之前1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

3.提出缓缴申请的当月,参保单位不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内。

4.参保单位必须承诺缓缴期满及时缴费。

2022年在本市新开户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须符合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条件。

(三)缓缴险种

为应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全力做好“稳就业、保民生”工作,确保党和政府纾困惠企的政策落实到位,我市扩大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此次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为单位应缴纳部分。

(四)缓缴期限

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5月至1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行业类型和企业划型确认

申请缓缴参保单位所属行业类别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数据确认。

中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银发〔2015〕309号)等规定划型标准予以确认。

(六)申请缓缴时间

缓缴申请只需办理一次,无需每月申请。6月2日至6月6日可申请从5月起享受缓缴政策;6月13日至6月25日可申请从6月起享受缓缴政策;7月至12月缓缴申请时间为当月1日至15日,申请当月起可享受缓缴政策。

(七)办理流程

符合中小微企业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选择“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参照执行单位)”。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中的大型企业向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线上提交缓缴申请。参保单位在提交缓缴申请时,须阅读承诺书和缓缴协议,确认并同意后即申请成功。

(八)缓缴费款的缴纳时间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免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自2023年3月1日起,对已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如实记录。

(九)缓缴期间待遇保障

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或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的,可实行“申(转)一补一”,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对应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十)已享受5个特困行业缓缴政策的期限可延长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缓缴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已申请的参保单位缓缴期限自动延长,无需再次申请。

(十一)不符合5个特困行业缓缴条件的可再次申请

已按5个特困行业提交缓缴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复核不符合资格的参保单位,符合本通告缓缴条件的可按本通告申请缓缴,从申请之月起享受缓缴。

(十二)关于处于亏损状态的标准

举例说明,参保单位如在6月2日至6月6日和6月13日至6月25日期间申请缓缴,须满足5月利润总额为负数,或3至5月累计利润总额为负数;如在7月1日至15日申请缓缴,须满足6月利润总额为负数,或4至6月累计利润总额为负数(计算口径按照会计核算口径),以此类推。

(十三)取消缓缴资格的情形

情形一:承诺不实,使用虚假数据材料骗取缓缴资格的,将取消参保单位缓缴资格,社保经办机构对未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如实记录为补缴或断缴。举例说明,参保单位6月份申请从5月享受缓缴政策,7月核查不符合缓缴条件,从5月取消缓缴资格,已缓缴的费款所属期为5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按规定从7月1日加收滞纳金,费款所属期为6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应缴部分应于7月征期内足额缴纳,以此类推。

情形二: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将从欠缴月取消缓缴资格,如需再次申请的,须补足欠缴费款。举例说明,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费款所属期为5月的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的,从6月取消缓缴资格,费款所属期为6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应缴部分应于7月征期内足额缴纳,以此类推。

(十四)缓缴期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间

举例说明,参保单位6月2日至6月6日申请从5月起享受缓缴政策,参保单位5月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职工个人应缴金额,应当于6月25日前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金额最迟应于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以此类推。

缓缴有关时限参考表:

缓缴申请时间缓缴险种及对应费款所属月份6月2日至6月6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

5月至12月

6月13日至6月25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

6月至12月

7月1日至7月15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

7月至12月

8月1日至8月15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

8月至12月

9月1日至9月15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

9月至12月

10月1日至10月15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10月至12月11月1日至11月15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11月至12月12月1日至12月15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12月费款所属月份缓缴险种个人应缴金额的缴纳时间单位应缴金额最迟补缴时间5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失业 工伤6月10日至6月25日2023年2月23日前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失业 工伤7月10日至7月25日2023年2月23日前7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失业 工伤8月10日至8月25日2023年2月23日前8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失业 工伤9月10日至9月25日2023年2月23日前9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失业 工伤10月10日至10月25日2023年2月23日前10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失业 工伤11月10日至11月25日2023年2月23日前11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失业 工伤12月10日至12月25日2023年2月23日前12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失业 工伤2023年1月10日至1月20日2023年2月23日前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安排的通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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