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元2022-01-13 12:33:27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等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在已经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人员。
二、申报地点
1通常情况
通常情况下,进口货物的申报地点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出口货物的申报地点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进境地是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出境地是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
2特殊情况
(1)发货人申请并经过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指运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启运地海关申报。货物指运地是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货物启运地是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方,或海关监管货物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
(2)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和暂准进境货物在进境后,因故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货物性质转为一般进口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的主管海关申报。
海关监管方式
1.一般贸易
2.来料交工贸易
3.进料加工贸易
4.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
5.加工贸易料件复出
6.加工贸易货物退换
7.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
8.加工贸易进口设备
9.加工贸易余料结转、加工贸易货物销毁、不作价设备结转
10.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设备结转
11.保税区间及保税仓库间货物结转
12.保税仓库进出镜仓储,转口货物
13.保税区进出镜仓库,转口货物
14.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物品
15.退运进出口货物
16.进出境修理物品
17.租赁贸易
18.暂时进出境货物
19.进出境展览品
20.货样
21.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
22.其他FREE提供的进出口货物
23.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物资
24.援助物质
25.进出口捐赠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