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普通门(急)诊:参保个人每人每年可以报销20元的普通门诊费用。
2、特殊治疗:参保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进行体外碎石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报销50%,参保个人自付50%。
3、重大疾病: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疗或化疗、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参保个人自付40%。
4、限定病种的慢性病:参保人员在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限定病种的慢性病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结算年度内限定病种的慢性病医疗费用实行定点定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