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群+标准
补缴费款的终止日期?
养老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年5月、6月、7月、8月、9月的,最迟应分别在2023年1月、2月、3月、4月、5月征期内补缴到位,缓缴期为2022年10月至12月的,最迟应在2023年6月征期内补缴到位。
工伤、失业保险补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按照冀人社规〔2022〕8号文件补缴(申请缓缴费款所属期初始月份为2022年4月的,最迟应在2023年4月征期内补缴到位;申请缓缴费款所属期初始月份为其他月份的,最迟应在2023年5月征期内补缴到位)。其他企业最迟应在2023年5月征期内补缴到位。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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