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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主城区禁止高排放车辆通告

来源:互联网 2023-09-07 12:19:04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主城区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区域:兴盛街、南大街、北大街以东,107国道以西,幸福东路、幸福西路以南,金台中路、金台西路以北(不含以上道路)。

二、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备有发动机为动力的工程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打桩机、开槽机、铲车、叉车、旋挖机、植保机械、装卸搬运机械、履带吊车、混凝土云输送泵等。

三、禁用标准: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额定功率≥37KW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光吸收系数大于0.5m-1;额定功率<37KW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光吸收系数大于0.8m-1;林格曼黑度级数大于1(有可见烟)。

四、应急抢险工程不受划定范围限制。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上述区域使用前,应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符合使用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方可在禁止使用的区域内使用。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依法予以处罚。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执法、市场监管等具有相关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指导相关单位及个人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实施及宣传工作。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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