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涞源县新冠疫情紧急提醒
为落实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第七次全体会议部署,进一步防范我市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冷链非食品物品输入疫情的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进货查验和追溯管理。一是从国外、省外购入的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冷链物品的企业、单位,要严格实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消毒消杀证明),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并将购销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录入“河北冷链物品追溯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hebspzs.com/),也可使用“药安食美”APP进行手机端操作,实行专柜专区销售;二是建立冷链物品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冷链物品从业人员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三是在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按防控指南要求进行消杀工作。
二、强化报备和检测管理。一是从国外、省外购入的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冷链物品,到达我市前24小时,承运企业要向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备,接收相关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向市防控办、市市场监管局书面报备。二是报备内容包含经营者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品名、数量、报关单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生产批号、运输单位(车辆)、产品存放冷库、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三是采购单位和个人要主动与市防控办联系,市防控办每周安排专业人员对货物、车辆、人员、环境进行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相关企业、单位方可开箱使用、流通。
三、强化消毒消杀管理。一是采购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冷链物品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做好进口冷链物品内外包装、贮存场所、生产加工设备等清洁消毒。二是相关单位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严格按规定开展消杀灭毒并出具相关证明。三是加强进口冷链物品消毒相关证明查验工作,防止未经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的进口冷链食品和物品进入市场。
四、强化打击力度。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机关将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并处警告、罚款、拘留等。1.未向目的地市防控办、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备的;2.未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的;3.未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未将购销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录入“河北冷链物品追溯管理系统”的;4.经营销售环节未实行专柜销售的;5.未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从业人员未采取防护措施的;6.在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未采取消毒措施的。二是不执行本《通告》要求,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设置举报奖励制度。为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对全市进口冷链食品(物品)和重点行业排查管控信息开展有奖举报。举报电话:12315,0312-2317776。接受广大群众对发现的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物品)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未向市防控办、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报备;未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未建立进货台账和批发销售台账;未将购销行为信息及时准确录入“河北冷链物品追溯管理系统”;经营销售环节未实行专柜销售;未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从业人员未采取防护措施;在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未采取消毒措施等情况进行举报,经查证线索信息属实的,视情况奖励1000元—10000元。同时对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严惩。
请广大冷链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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