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核准业务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一)单位参保
1、提交要求参保的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主管单位、单位级别、单位性质、经费来源、单位总人数(在职人数、退休人数)、上年度工资总额、退休金总额,要求参保缴费的办法(统帐结合、单建统筹、住院保险)、参保险种及要求参保开始时间等内容。
2、参保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财政拨款单位提供编制管理证,非财政拨款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
(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5)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月(年)报表和参保职工月工资发放明细表;
(6)退休人员退休审批材料,在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暂不需提供);
(7)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注:所有复印件请写上“与原件相符”,并在该处加盖单位公章。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1、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需填报《城镇职工医保个人参保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退休审批文件或职工退休申报表(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3)退休金审核文件(审批表)或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复印件一份;
(4)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一份;
(5)按桂政发[2006]54号文件及有关政策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还需提供:养老保险费补缴清单、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计算表复印件一份;
(6)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7)接续参保人员应提交原办理的参保关系证明材料;
(8)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8%,享受“统帐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已按有关政策参加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根据桂人社发[]86号文及百政发[]8号文规定执行补缴政策。
3、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在职和退休两个档次设置,其中在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2%配置,退休人员按上年度领取养老金或退休费总额的3.5%配置。
4、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必须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统筹,其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5、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享受住院待遇的等待期为6个月。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其他相关业务
1、单位增员变动:
(1)人员变动表电子版(空表可在群共享下载)及纸质打印盖章一份;
(2)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新增人员调令或劳动合同(协议)相关页面复印件一份;
(4)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盖章且有个人签字或工资统发中心签章的工资单(企业提供单位盖章及参保人签字的工资单)复印件一份;
(5)原参保地出具的个人帐户转移凭证一份(原非市本级参保人员提供,市本级单位间调动人员不需提供);
(6)以新增人员身份证号命名的JPEG格式的电子版一寸相片。
2、单位减员变动:
(1)人员变动表电子版(空表可在群共享下载)及纸质打印盖章一份;
(2)所减人员调出调令或解聘协议或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或村委会死亡证明或销户证明)复印件一份
3、在职转退休:
(1)人员变动表电子版(空表可在群共享下载)及纸质打印盖章一份;
(2)提供能够看到参加工作时间及退休时间和退休待遇的,由人社部门或社会劳动保险所办理的退休审批文件复印件一份。
4、参保人医保关系转出:
(1)首先由单位到经办机构做减员变动;
(2)转移人原单位减员依据复印件一份;
(3)转移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社会保障卡挂失及补卡:
(1)可电话挂失:参保人报姓名及工作单位,出生年月等相关信息,确认后给予挂失。
(2)挂失补办社会保障卡:申请补卡人员须复印身份证一份交医保,并同时交卡工本费(挂失25元/张,错卡重制20元/张),方可向区信息中心申请补卡。
6、参保人个人补办的社会保障卡领取:
(1)参保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
(2)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发票。
7、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1)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纸质盖章一份(空表请到参保征缴群下载,群号150482067);
(2)新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证件复印件一份;
(3)新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4)新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5)新的银行开户证明或银行帐号变更证明一份。
8、更改参保人个人信息:
(1)更改个人信息资料:更改人员复印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一份。
(2)更改社会保障卡密码:出示办理人及须更改密码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
注:所有复印件请写上“与原件相符”,并在该处加盖单位公章。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一)参保年度。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学年为一个参保年度,即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其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参保手续的办理。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参保及缴费手续。
1、城镇居民参保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成年居民: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彩色照片2张;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要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2)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张、一寸彩色照片2张;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儿童要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3)在校学生:学校统一出具的学籍证明、一寸彩色照片2张;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要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2、参保登记程序:
(1)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到所在地乡镇(社区)社会保障事务站(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
(2)在校学生由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科研所)统一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
(3)参保居民发生死亡、转学和户籍迁移等情形,应在30日内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停保变动手续。
(三)个人缴费标准:
1、成年居民: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缴纳40元;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用缴费;其他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2、未成年居民:属于低保对象的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个人不用缴费;其他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纳50元。
3、个人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参保年度一次性缴清,应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缴纳下一参保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城镇居民可在每年的11月30日以前办理当年的参保手续,12月1日以后不办理当年新参保。新参保的居民,在足额缴纳当期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实行30日等待期(从缴费的当日开始计算),等待期满后,方能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