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乡居民医保续保方法
南京养老服务补贴共有八大类。
一、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
(一)补贴对象
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养老机构。
(二)补贴条件
1.普通型床位建设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养老机构设置相关证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4)食品经营许可证;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理事会成员无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6)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最多按6张床位纳入补贴范围,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床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8平米;
(7)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及其他老人需要达到的区域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楼梯与坡道两侧必须设有符合标准的栏杆与扶手。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建筑物必须设有电梯;
(8)公共区域应设置餐厅、卫生间、浴室、康复室、活动场所,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
(9)健身、娱乐、阅览、教室、康复、餐厅等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少于床均2平方米;
(10)居室和卫生间应配置紧急呼叫设备,50%以上的房间设置有卫生间或卫生间总使用面积不少于床均1平方米;
(11)养老机构每次申报必须达到10张床位以上;
(12)活动板房屋、轻型结构房屋等非固定结构处所、地下室、走廊等非常规住所不得设置老年人居室;
(13)无窗户、窗户面积小于80平方厘米的房间用作老年人居室的,其床位不纳入补贴范围;
(14)入住老人的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2.新增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普通床位各项条件;
(2)设有医务室、护理院或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
(3)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4)提供服务的床位是护理床且每床安装紧急呼叫设备;
(5)有专业的医护人员,且与入住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比例不低于1:4;
3.改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必须符合护理型床位各项补贴条件。
公办民营的养老机构只能申请改护理型床位建设补贴。公办民营是指各级政府和公有制单位已经办成的公有制性质的养老机构,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改制、改组和创新,交给社会力量管理和运作。
二、综合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
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
(二)补贴条件:
1.取得养老机构设置的相关证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理事会成员无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5.机构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6.物价备案手续;
7.有专业财务人员(专职、兼职、财务代理均可);
8.入住老人有以下档案资料:入住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
9.收住老人当月入住15天以上;
10.服务对象满意率80%以上;
11.一年内未发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12.民政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基础指标全部达标。
三、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补贴
(一)补贴对象:
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
(二)申请条件(同时满足):
1.取得养老机构设置的相关证件;
2.11月21日后取得卫计部门核发的医务室、护理站(护理中心)、护理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3.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为同一服务场所、同一法人;
4.按医疗机构要求配置专业人员并长期在岗;
5.建立养老机构入住老人病历,每周不少于两次查房;
6.医疗机构正常运营满一年且通过年检。
四、南京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补贴(两种)(一)入职奖励
1、奖励对象:
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岗位工作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2、奖励条件:
(1)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2年,且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
注意:奖励对象不包括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2)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并取得养老护理员证书(含行业培训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
(3)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社会保险。
(二)岗位津贴
1、补贴对象:
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护理员、护士、康复治疗(理疗)师、医生、社工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师、心理健康指导师、健康管理师、按摩师。
2、补贴条件:
(1)持有护理员(含行业培训)、护士、康复治疗(理疗)师、医师、社工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师、心理健康指导师、健康管理师、按摩师等其中一种证书,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
(2)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社会保险;
(3)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在养老服务机构;
(4)供职机构及本人无欺老、虐老行为;
(5)供职养老机构民政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基础指标全部达标。
注意:以上条件需要同时满足。
五、养老机构家庭床位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
社会力量运营养老机构。
(二)补贴条件:
1、服务主体:经民政部门设置批准的A级以上养老机构、AAA级以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2、服务对象:本市户籍失能失智、半失能老年人;
3、服务人员持证上岗;
4、安装必要的信息化服务和监管设施及紧急呼叫服务设备;
5、签订家庭养老服务协议3个月以上;
6、护理人员每日上门服务时间不少于1小时,月累计时间不少于30小时,服务组织应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每天24小时管理,并提供24小时紧急服务需求;
7、满足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基本内容,鼓励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老人的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老人满意度调查满意率不低于90%。
六、养老机构老年大学课程奖励
(一)奖励对象:
养老机构。
(二)奖励条件:
(养老机构老年大学课程奖励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民政部门核准的A级(含)以上养老机构资质1年以上;
2.具有不少于30平米室内教学场地并配备必要的老年大学教学设施设备;
3.与有资质的老年大学签订1年以上合作协议,所有授课老师由老年大学委派,课程内容遵照老年大学管理规定由老年大学和养老机构共同商定;
4.每年开设3种以上教学课程,年总课程不少于20课,鼓励院外老年人到养老院内参加老年大学;
5.各养老机构负责老年大学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执有养老服务上岗证书;
6.教学课程明细提前7天在区民政局备案;
7.教学场地安装视频监控且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配备市民卡刷卡设备(市民卡或助老卡),并上传刷卡数据;
8.养老机构提供课程签到表、开班明细。
七、“五类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一)补贴条件:
(本市户籍,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在本区范围内入住养老机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60周岁以上特困供养人员;
2.失能、半失能、失智的低保及低保边缘的老人;
3.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
4.7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半失能计生特扶老人;
5.失能、半失能百岁老人。
注意:
1.经济困难老人是指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因治疗疾病的支出,导致其实际生活水平相当于低保及低保边缘的老人。
2.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老人、经济困难老人由区民政部门认定。
3.计生特扶老人由区卫计部门认定。
4.百岁老人的年龄以居民身份证信息认定的为准。
八、养老机构等级提升奖励(一)奖励对象:
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
(二)奖励条件:
1.A级(含)以上养老机构等级提升;
2.入住率不少于50%;
3.原等级授予时间不少于2年且通过年审;
4.非高等级机构降级后等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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