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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南京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

来源:互联网 2023-03-18 12:22:02

2023年南京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2023年11月1日到12月25日。

2023年南京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

1、城乡居民医保按年度缴费,在规定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期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学生按学制缴费,待遇享受期为学制年度内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以上待遇享受期统称为“一个待遇年度”。

2、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内)出生90天以内(含90天)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按年度享受医保待遇;出生90天后参保缴费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按年度享受医保待遇。

3、当年度内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参加职工医保后中断,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中断后90日内及时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并按规定缴费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4、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度未就业的,毕业年度内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按其他居民当年度缴费标准缴纳半年费用,自缴费到账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本市户籍的学生(含大学生)毕业当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自缴费到账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5、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在待遇享受期前身份发生下列变化的,可持相关材料至基层经办机构办理次年个人缴费退费手续。

1. 经认定为困难人员、征地人员的;

2. 参加职工医保、参军、户籍迁出、死亡等,且未享受次年度医疗保险待遇的;

3. 大学生因转学、退学等原因不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退还所余学年个人缴费部分。

待遇享受期内,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予退回。

6、由参加职工医保转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其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医保缴费1年,不足12个月的不予计算),享受城乡居民医保连续参保年限与基金最高支付上限挂钩待遇。由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转为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在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前,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待遇年度内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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