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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

来源:互联网 2023-06-05 12:37:05

12月2日,南京市人社局官网发布通知,调整南京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虽然通知文件才发布,但调整是从7月1日起执行,下半年增发的部分将会补发。

下面是南京市人社局网页的截图:

具体调整方法是怎么样呢?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

(1)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职工;

(2)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

(3)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330元,二级每月增加296元,三级每月增加275元,四级每月增加254元。

调整后:

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816元/月的补足到2816元/月

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60元/月的补足到2660元/月

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503元/月的补足到2503元/月

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47元/月的补足到2347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二)护理费

1、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841元/月;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272元/月;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704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1、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34元;

2、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10元。

三、相关要求

(一)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从7月1日起执行。

【特别提醒】

之前,南京市省人社厅还曾下发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了几个大家争议的工伤界定问题:周日上班意外遭遇车祸,算工伤!上班时上厕所意外摔伤,算工伤!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孩子受伤,算工伤!

来源:南京人社局、高淳发布

关键词:南京工伤保险待遇南京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南京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南京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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