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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淳区人才安居申请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国际慢城,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高淳区人才安居申请操作细则》已经区政府第 1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 4 月 17 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区群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4月17日印发
为明确我区人才安居操作程序、简化相关手续,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南京市高淳区人才安居办法(试行)》(高政发﹝﹞114号)和《高淳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高政发﹝﹞7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窗口受理
1、在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立“高淳区人才安居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接受企业和个人人才安居政策咨询,提供政策解
答;指导企业在“南京市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在线申请,并提供入口示范;信息管理系统里暂无企业名录、但符合《高淳区政府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企业,实行线下申请,窗口指导线下申请企业填写书面申请,并收集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企业申请
2、线上申请的企业,在“南京市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在线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系统分配至纳税所在区发改部门查验,提交人才安居申请。线下申请的企业,其申请表由窗口转交区发改局审批后,由窗口分发至人社、房产、人才办等相关单位。
3、各类人才对照认定标准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 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线上申请的企业,由企业进行在线申报,经“南京市人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分配至区人社部门进行初审;线下申请的企业,由企业填写纸质申请安居的人才信息清单(申请表需个人签字),提交人才安居受理窗口并同时提交电子稿。窗口将线上和线下申请人的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及时发送至区房产局,区房产局比对出申请人(含申请人配偶、子女、本区户籍的父母)的住房信息,住房信息在3 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窗口,窗口将申请企业提供的人才信息清单和区房产局对申请人家庭住房信息比对结果,一并转交区人社局初审。
三、人才认定
4、A 类人才由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认定;B、C、D 类人才及相当于 B、C、D 类的人才,由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E、F类人才由区人社部门认定。
5、线上申请的,人才认定部门将认定结果通过“南京市人
才安居信息管理系统”移送至区房产局。线下申请的,人才认定部门将认定结果返回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分发至区房产局。
四、社会公示
6、区房产局汇总审核结果,对照人才安居政策规定,确定人才的安居方式及标准。每季度末将人才安居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今日高淳》报和区政府门户网上公示)。
五、安居落实
7、区房产局对公示无异议的,按申请安居类别,分别保障落实,报区政府审定。
申请实物配租或实物配售的,组织房源按规定面积标准落实到位;
申请购房补贴的,购房补贴按年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的 12 月,购房当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 40%,第 2 至 5 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申请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每个季度的首月将上个季度租赁补贴发放至人才的个人账户。
8、D、E、F 类人才或相当于 D、E、F 类的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需在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工作满 1 年后,方可申请,其中 F类人才或相当于 F 类的人才申领最高 10 万元的购房补贴,是指博士 10 万元、硕士或副高 8 万元、双一流高校学士 6万元、普通高校学士 3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硕士学历或副高以上人员申领购房补贴,参照本标准执行。
9、各类人才在我区工作不满一年的,首年原则上以租赁补贴为主;其后,可根据自身需要和政府提供的安居方式,自主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补贴,鼓励选择货币补贴的安置方式。
10、《南京市高淳区人才安居办法(试行)》(高政发﹝﹞114 号)自 年 9 月 1日施行之日前,已在高淳工作的人才的安居政策落实工作,由区人社局会同区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房产局、人才办等相关部门按照以上相应程序审核后,提交区政府“一事一议”后确定。
六、资金保障
11、每季所需的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金额,区房产局测定汇总,并出具“高淳区人才安居XX年XX季度人员和金额发放清单”,在下一季度的首月 5日前,向区财政局报备。区财政局接报后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并从年度预算的人才安居资金中向区房产局指定账户划转。区房产局将划转的资金在下一季度的首月 25日前足额发放至相关人才的个人账户。
七、本细则由区房产局、人社局、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