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计划生育证明用途
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C+ X/
C+X/C)/N实缴。
Xn、Xn-1…X分别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分别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视同缴费指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发布。
二、过渡期内退休的工作人员待遇计发办法
过渡期为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退休的工作人员待遇计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低于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计发。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高于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在按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计发的基础上,对新办法超出老办法的部分按一定比例发放。对超出的部分,第一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按照本附件第一条规定计发,职业年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8号)等有关规定计发。
N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1+Gn-1)。
n=
A: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原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全省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N〕,且G=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24〕。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